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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1996]222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冀地税函[1996]222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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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6]222号

失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 个人取得的医药费包干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只限于企业从福利费中付给个人的部分,从其他渠道支付的不允许扣除。(按财税字[1997]144号文执行)

  2. 个人从工资中支出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凡符合统一规定标准的,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从工资中扣除。

  3. 单位对个人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个人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总原则是按合法的差旅费凭证据实扣除,不能提供凭证的按包干收入的20%- 40%扣除,具体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 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规定的年薪制企业,以县(区)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为限。否则,其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薪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5. 个人打假索赔所得,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6. 农村养殖专业户(鸡、牛、羊)所得,不属于农业税(含农林特产税)征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参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执行。对于建帐较为规范的,查帐征收;对于建帐不规范或无帐的,可实行定额(率)征收,具体执行标准由县(区)级地税机关视具体情况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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