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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国税函[2008]67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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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函[2008]67号

全文有效

2008-03-2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对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消费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顺延至4月15日。

      二、个人利息储蓄存款所得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0日。

      三、2008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各单位要及时做好通告工作,确保纳税人周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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