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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地税发(续)[2009]57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时间的补充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时间的补充通知

琼地税发(续)[2009]57号

全文有效

2009-09-04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57号)下发后,一些市县地税局纷纷来电询问该文件所明确政策的执行时间问题。为规范税收政策的执行,现将执行时间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符合琼地税发[2009]57号文规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情形的,自2009年4月17日起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2009年4月17日以前的税款按原规定执行。

       二、各直属局在2009年4月17日前已正式受理纳税人申请,经审核,符合琼地税发[2009]57号文规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情形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受理日前的税款按原规定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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