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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财税[2012]1900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高尔夫球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09-29 琼财税[2012]1900号 我要评论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高尔夫球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琼财税[2012]1900号

全文有效

2012.9.11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为进一步扶持我省高尔夫企业的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继续对高尔夫球场执行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在制定本地区的税额标准时,可以根据各类地段、区域建设状况和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降低高尔夫球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30%。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全省高尔夫球场占地(不包括会所、酒店、房地产等项目占地)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0%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

       四、《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高尔夫球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琼地税发[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到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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