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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国税发[2004]183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儋州双吉水泥厂生产的水泥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通知

09-29 琼国税发[2004]183号 我要评论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儋州双吉水泥厂生产的水泥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通知

琼国税发[2004]183号

全文有效

儋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海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润认定规程(暂行)》的有关规定,经海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实地核实,儋州双吉水泥厂生产的32.5R普通硅酸盐水泥生产原料中的废渣掺量超过30%,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条件,该公司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请你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有关规定,自2004年5月起,对该企业生产销售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32.5R普通硅酸盐水泥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加强对该企业的跟踪管理。管理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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