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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全文有效

2017-7-28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志刚

      2017年7月28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推进“放管服”工作深入实施,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和废止以下规章:

      一、修改的规章(4件)

      (一)《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总体规划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删除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三)《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删除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四)《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

      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二、废止的规章(1件)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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