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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2004]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09-29 桂地税发[2004]11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4]116号

失效

2004年5月24日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管理局、征收局、征收管理局、稽查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4年1月1日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已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按规定给予办理退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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