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广东  >  粤地税发[1998]12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12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09-29 粤地税发[1998]124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124号

全文有效

1998年7月10日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6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水气矿产(包括矿泉水、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属于资源税税目“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原矿的矿产品。对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办函[1998]220号文批复,我省今年暂缓开征。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