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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职工购买住房契税计征问题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职工购买住房契税计征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1998年8月4日

市属有关单位:

  为鼓励职工自置住房和调整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经市府常务会议研究,对职工购买住房契税计征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符合享受住房津贴政策条件的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住房时凭其(已婚者凭夫妇双方)工作单位出具的未享受过公房优惠的证明,并经市房改办核实后,契税可先征后补助给购房者。

  二、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卖旧房买新房的职工,在其卖出旧公有住房前后6个月内购买新房的,可视同房屋交换,对新房中与旧房的等值部分的契税可先征后补助给购房者。

  三、请市财政局具体做好该项工作,并协调房管局、房改办等部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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