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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1998]212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市内客货运输站场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09-29 穗地税发[1998]212号 我要评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市内客货运输站场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212号

全文有效

1998年8月24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撤销市内客货运输站场的通告》(穗府[1998]59号)精神,为配合做好市内客货运输站场撤销、转场工作,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对于分期分批撤销的客货运输站场(点),应追踪其撤销动态,及时做好被撤销业户各项税款清理和发票缴销工作,以及注销税务登记手续,防止税款流失。有委托代征事宜的,应终止委托合同,注销委托代征证书,核销完税凭证。

  2.对于过渡性的客货运输站场(点),也应加强日常税务管理,严格审核、供应《运输装卸业发票》等发票;对新增或迁移的业户,应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等手续,规范税务管理工作。

  附件:关于限期撤销市内客货运输站场的通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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