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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开地税发〔2010〕28号清远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清远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清开地税发〔2010〕28号

全文有效

2010.02.25

管理二科、各分局:

根据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地税发〔2009〕246号)第一条规定:“对2010年1月1日前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不能据实清算,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情形,税务机关可采用不低于预征率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具体核定征收率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定,上报市局备案后执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转让行为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对2010年1月1日前在经济开发区局税收管辖范围内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2008年5月1日前核定征收率为1%;2008年5月1日(含)至2008年12月31日核定征收率为3%;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核定征收率为1.5%。请各分局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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