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梅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5-07-29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梅州市税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梅州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梅州市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现将更新后的《梅州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税务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梅州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序号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 类别 |
设定依据 |
1 |
24002 |
省级税务机关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2 |
24003 |
主管税务机关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3 |
24004 |
主管税务机关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4 |
24005 |
主管税务机关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无 |
行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区县税务机关。 |
5 |
24006 |
主管税务机关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
6 |
24007 |
共同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 |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
2、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利事项目录
序号 |
审批负责部门 |
项目名称 |
原项目编码 |
事项性质 |
1 |
主管税务机关 |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含清税申报)的核准” |
24008 |
具有行政登记性质 |
2 |
主管税务机关共同上级机关 |
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
24014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3 |
税务总局 |
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合并缴纳增值税审批 |
24015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4 |
税务总局 |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
24016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5 |
主管税务机关 |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审批 |
24017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6 |
省级税务机关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核准 |
24018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7 |
主管税务机关 |
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税额审批 |
24019 |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
8 |
主管税务机关 |
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 |
24020 |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
9 |
税务总局 |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 |
24021 |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
10 |
主管税务机关 |
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 |
24022 |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
11 |
主管税务机关 |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核 |
24026 |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
12 |
主管税务机关 |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的子项1“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子项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子项3“出口企业视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子项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子项10“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子项12“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免抵退税审核、审批”、子项13“免税卷烟核销”、子项14“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证明核准”、子项15“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免)税审批”、子项16“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退税审批”、子项17“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退税审核”以及子项9“研发机构采构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审核审批”中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审批” |
24030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13 |
主管税务机关 |
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退车的退税审核 |
24033 |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
14 |
主管税务机关 |
车辆购置税已完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退税审核 |
24035 |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
15 |
省级税务机关 |
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 |
24039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16 |
税务总局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 |
24040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17 |
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 |
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 |
24041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18 |
主管税务机关 |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审批”的子项2“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免税数量审批”、子项3“乙烯、芳烃生产企业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
24043 |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
19 |
地(市)级税务机关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
24049 |
具有行政确认性质 |
20 |
税务总局 |
预约定价期满后对需要续签的企业核准 |
24050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21 |
省级税务机关 |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
24055 |
具有行政确认性质 |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梅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5-07-29
来源: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税务行政审批清单制度改革,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以下简称《总局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相关要求,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对《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向社会公布的《梅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更新。
一、《目录》的沿革
自2013年4月国务院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统一部署,税务总局积极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总局公告》包括87项行政审批项目。梅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中包括70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其中税务行政许可6项、非税务行政许可64项。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后,国务院又相继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税总发〔2014〕10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并且“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依法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但不得擅自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的审批事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背景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的决定,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税总发〔2015〕74号文明确指出,《总局公告》公布的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7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已经国务院决定取消56项,税务总局自行取消1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3项)。同时要求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发〔2015〕27号文、税总发〔2015〕74号文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文的要求,取消了《梅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中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仅保留税务行政许可审批(6项,附件1),并将税总发〔2015〕74号文明确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的23项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明确为22项(附件2)。
更新后的《目录》共有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项,另有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目录2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