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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梅州市国家税务局、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7-03-20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2017年第2号),梅州市国家税务局、梅州市财政局决定废止《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跨县(市、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梅州市财政局2015年第1号)。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关于《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7-03-28

来源: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及必要性

  2015年2月,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梅州市财政局制定《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跨县(市、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梅州市财政局2015年第1号)。现因《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2017年第2号)全文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2号),因此,全文废止《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跨县(市、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梅州市财政局2015年第1号)。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1份,全文废止《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跨县(市、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梅州市财政局2015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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