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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三[1992]347号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部门出租的房屋所占用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09-29 税三[1992]347号 我要评论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部门出租的房屋所占用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税三[1992]347号

全文有效

1992-07-29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单位反映,对民政福利工厂(企业),对外出租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不够明确。现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三条“使用土地建房出租的,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精神,并经请示广东省税务局同意,对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的福利工厂(企业),其对外出租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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