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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1998]87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的非住宅出租房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穗地税发[1998]87号 我要评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的非住宅出租房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87号

全文有效

1998-03-18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登记分局筹建组,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4号)精神,现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非住宅出租房用地,一律按规定全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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