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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1999]252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直管房税费征收问题的复函

09-29 穗地税发[1999]252号 我要评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直管房税费征收问题的复函

穗地税发[1999]252号

全文有效

1999-06-25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直管房税费征收问题的复函》(穗国房函[1999]1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房管部门经管的住宅房屋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的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以及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和用地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使用税的规定,不能同意减免你局经管住宅房屋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请你局按照粤地税发[1998]258号和粤地税发[1999]14 号文的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按章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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