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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国税发〔2005〕218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收有关计算职工总数口径问题的通知

税乎网注——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收有关计算职工总数口径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5〕218号

全文失效

2006-01-12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现对我市在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计算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时的职工总数口径统一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一条第2点和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二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确立其劳动关系成立。因此,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劳动者,应纳入计算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时的职工总数(分母)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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