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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二[1994]278号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09-29 税二[1994]27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实施1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4]137号),停止实施外籍纳税人固定在一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审批。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7]245号),此文件中补充意见:“个人取得下列收入项目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费、房屋维修补贴、房租补贴、水电费补贴、住房公积金、公费医疗补贴。”失效。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税二[1994]278号

失效

1994年7月22日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粤税发[1994]15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 见如下:

  一、对纳税人取得的误餐补助收入,以每人每月26天计算,每人每天不超过10元标准范围内的,不征个人所得税;对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取得下列收入项目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费、房屋维修补贴、房租补贴、水电费补贴、住房公积金、公费医疗补贴。

  二、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其工资、薪金收入是由雇 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三点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简便征收管理,对上述纳税义务人分别帅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后,不再 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业职工内部集资或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公开发售的企业债券,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 仍按广州市税务局税二[1994]82号文(见纳税指南94(4)第45页)规定执行。

  四、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再进行转包、转租取得的收入,扣除出包、出租单位按合同规定分得的利润(或费用)、应交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对省税务局补弃的第三大点的第一小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中的第六点执行。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5月5日 粤税发[1994]15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 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从事补锅、补炉、剪影、擦皮鞋、拉力机、磅体重、挖鸡眼、代写书信、保管自行车、阉禽畜、横水渡船(非机动)、磨刀、屠工、肩挑运输、修补雨伞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的申报期限为次月的十五日内,到所选定的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三、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1.个人每月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可先扣除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 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后,再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每月取得的财产转租所得,可在扣除转租人支付的租金、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 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后,再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四、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

  1、对个人取得的股息、集资利息所得,只就超过国家银行同期个人存款利率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股份制公司年终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暂缓征收个个所得税。

  五、关于偶然所得征税问题

  1、个人购买福利奖券、体育奖券和公益奖券的中奖所得,不论是奖金,还是实物(按发奖单位的帐面价格或当地国营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之前,暂给予一次 性扣除一万元,然后就其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的中奖所得,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不 论是奖金,还是实物,给予一次性扣除800元,然后就其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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