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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税联发[1994]21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粤税联发[1994]21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联发[1994]21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9号《关于个人对企个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通知第一条 第(二)款所指的承包、承租人,其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并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内,并按月减除800元的必要费用后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8月8日国税发[1994]17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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