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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函[2004]219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09-29 穗地税函[2004]21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1、根据穗地税发[2007]72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文中市局补充意见停止执行。

2、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穗地税函[2004]219号文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4]219号

全文失效

2004-12-15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时,需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付款方(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书面确认证明包含双方签订业务的合同、协议及有关资料等。外地单位和个人跨县、市经营还应提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在本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还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

个人小额提供劳务申请开具《代开发票》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我市的小额标准统一为开票金额2000元(含2000元)以下。  

二、各单位应在各自征管分工范围内为纳税人办理开具《代开发票》,不得超越征管分工范围开具《代开发票》,也不能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各单位对申请开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资料必须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经核对其符合开具《代开发票》规定后方可开具发票。  

三、对纳税人要求《代开发票》的经营项目,若属于免税或不征税范围的,经负责开票的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方可开具《代开发票》,并在申请表和发票备注栏上注明批准依据(指有关文件的文号)和“免税或不征税”内容。  

四、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办发〔2003〕16号)规定,对纳税人申请开具《代开发票》,暂维持不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

五、在省局“大集中”系统未能支持的情况下,对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暂不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六、纳税人申请开具《代开发票》)时,须使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各单位在开具《代开发票》时,要填写《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的号码。

七、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请各单位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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