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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税联发(1994)7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粤税联发(1994)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联发(1994)7号                

全文失效

1994.7.3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对《通知》中的有关问题,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的税收返还应按照《通知》中第三、四点规定的范围和具体办法,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税款。

2、凡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照顾的校办企业,必须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确属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

3、县局税务机关应将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税额、免税户数,按月汇总分别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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