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广东  >  粤地税发〔1994〕3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各种设备调整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4〕3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各种设备调整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09-29 粤地税发〔1994〕34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各种设备调整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4〕34号

全文有效

1994-11-23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国税函发[1994]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抄件)规定精神,省局意见,对从事各种设备整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