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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市地税发[2009]113号广东省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的通知

09-29 揭市地税发[2009]11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的公告》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的通知

揭市地税发[2009]113号

失效

2009年5月27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下同)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所确定的投资者应税所得率标准等有关规定,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经研究,市局制订了《揭阳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表》(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09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统一全市行业利润率、所得税带(预)率的通知》(揭市地税发[2004]2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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