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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地税发[2001]177号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珠地税发[2001]17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7年9月13日发布;2007年9月13日实施)废止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1]177号  

失效

2001年6月21日    

  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市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按规定的比例由所在单位统一扣缴付给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保部门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费)等各项社保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可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我市个人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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