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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办[2001]24号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梅州城区房地产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09-29 梅市府办[2001]2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梅市府[2014]1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梅州城区房地产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1]24号
失效
2001年9月17日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梅州城区(梅江区行政区域)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收流失,保障税收收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结合城区实际,现就加强城区房地产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梅州城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以及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包括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
  二、凡在梅州城区从事建筑安装的建筑工程公司和个人,必须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包括建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三、凡在梅州城区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承建建筑工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到市地方税务局梅江征收管理分局申报缴纳地方各税、费。
  四、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应将批准报建、施工的项目情况每月报送一份给市地税局备案。地税部门对已报建的工程项目要加强跟踪管理, 防止失管漏管。
  五、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 必须到地税部门申报纳税,国土部门须凭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方可给予办理土地转让的有关手续。
  六、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时,必须到地税部门申报纳税,房管部门须凭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方可给予办理房地产证。
  七、对个人建造房屋。房管部门必须凭施工单位或者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或通用发票),方可办理房地产证(发票金额应为房屋总造价)。
  八、司法(公证)部门在办理房产交易“公证”或“法律见证”时,对转移产权有涉税行为的,应督促其到地税部门办理完税手续。否则,不得办理。
  九、对销售积压空置商品房等符合免税条件的, 由地税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并凭免税证明办理有关证件。
  十、地税部门必须加大对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的查处力度,并不定期向房管,国土部门通报偷税、抗税及逃避追缴欠税的单位和个人名单,房管、国土部门不得给这些单位和个人办理房地产证。
  十一、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司法等部门应按上述规定做好协税护税工作,严格把关。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造成税收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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