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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函[2002]32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

09-29 粤地税函[2002]324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
粤地税函[2002]324号
全文有效
2002年6月17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免税问题的函》(粤侨办函[2002]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土改期间农会拍卖侨房,政府现支付给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的补偿款是否征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政府支付给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的补偿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二、政府支付给个人的补偿款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不征个人所得税。
主题词:税收 函
抄送: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2年6月20日印发
打字:卜翠玉 校对:税政一处  李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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