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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函[2002]89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09-29 穗地税函[2002]89号 我要评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2]89号

全文有效

2002年7月24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38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2003年起,我市(含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以下称两区两市)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适用《广州市车船使用牌照税适用税额表》,原分别适用市区和两区两市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表》同时停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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