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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地方税务局、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惠州市地方税务局、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1月13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经调查、测算当前我市和周边市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负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8%,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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