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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法[2012]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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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12]95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2月21日

各省级非营利组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为方便我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办理免税资格认定申请事宜,现就我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起,符合免税资格申报条件的省级非营利组织,经省民政厅登记管理的,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可遵循便利和自愿原则,送交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由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集中受理后交由省级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二、经其他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含经省编办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仍按粤财法[2010]24号文的规定,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直接递交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交由省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三、2012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10日,以后年度的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的,受理时间为期满后次年的6月1日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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