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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法[2004]1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09-29 粤财法[2004]11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4]1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月19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税[2003]183号文件的执行起始日期为文到之日。

  二、对于已改制的企业,凡符合财税[2003]183号规定条件的,已征的印花税不予以退还,未征的印花税不予以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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