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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发[2004]1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粤国税发[2004]1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16号

失效

2004年2月2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粤国税发[1995]297号文转发)执行。

  二、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200元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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