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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函[2004]22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09-29 穗地税函[2004]2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4]22号

失效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电[200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从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日期)起,在核定企业所得税带征率或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时,统一改按3.3%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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