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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函[2004]68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人及有关征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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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人及有关征收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4]68号

全文有效

2004年2月19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人及有关征收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4]1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广州港务局向海印集团公司借款建设“海印大厦”。大厦建成后,广州港务局经确权已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并将“海印大厦”部分房产交给海印集团公司使用50年以抵偿借款,即海印集团公司一次性向广州港务局支付了50年的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和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规定,广州港务局为“海印大厦”的房产税纳税人,从该房产交付使用之月起,按使用年限逐月平均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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