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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地税函[2004]33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梅地税函[2004]33号 我要评论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函[2004]33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10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应加强对印花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登记簿按市局制定的式样(见附件)由各县(市)局自行印制。

  二、各地应在2004年3季度前,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和印花税代售税款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4年10月10日前报送市局税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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