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广东  >  粤国税函[2004]113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113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09-29 粤国税函[2004]113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11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3月15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穗国税发[2003]368号)收悉。关于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国税函[2004]270号),同意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从2003年1月1日起。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