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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法[2004]30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政策紧急通知的意见

09-29 粤财法[2004]30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政策紧急通知的意见

粤财法[2004]3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3月31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对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该文以粤财法[2004]19号转发)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全省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2004年度给予减半征收。

  二、请各市地方税务局统计2004年度减半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户数及税额,于2004年底前报省地税局,抄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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