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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函[2004]55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调整城市房地产税计征方法表述的通知

09-29 穗地税函[2004]55号 我要评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调整城市房地产税计征方法表述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4]55号

全文有效

2004年4月9日

局属各单位:

  2002年,我局制发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房地产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235号,以下简称235号文)。现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235号文中有关城市房地产税计征方法的表述调整如下,请贯彻执行。

  235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的“对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出租房产,也可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内容调整为:“对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出租房产,应从值计征城市房地产税;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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