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广东  >  梅地税函[2004]62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蕉岭华侨农场辖区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梅地税函[2004]62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蕉岭华侨农场辖区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09-29 梅地税函[2004]6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蕉岭华侨农场辖区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梅地税函[2004]62号

失效

2004年4月20日

市局蕉华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蕉岭华侨农场辖区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梅地税蕉华发[200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广东省蕉岭华侨农场是梅州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单位,1960年为安置归侨难民而设立,占地面积26.04平方公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117号)第一条规定:“对国营华侨农场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广东省蕉岭华侨农场辖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给予减免税照顾。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