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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函[2004]20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省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09-29 粤国税函[2004]206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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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补充通知》 (穗国税发[2008]252号),此文件中省局文件第二条;市局转发意见全文被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省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206号

已被修订

2004年4月27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省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1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国税系统执行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的时间为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的启用时间。省局将另行下文明确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的启用时间。

  二、全省国税系统启用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的工本费收入,仍按照省局粤国税发[2001]180号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的有关规定,采用税款缴库方法,开具税收缴款凭证缴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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