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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2004]158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09-29 粤地税发[2004]158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粤地税发[2004]15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转发给你们。鉴于目前我省部分地区已使用计算机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及票证管理,“大集中”系统也将逐步在全省地税系统推广使用,为保证核算的准确性,省局规定:对纳税人提出的补开凭证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实后,只能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注明:“原完税凭证收据联遗失”并加盖征税专用章),不予补开相关的完税凭证。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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