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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函[2004]33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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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334号

全文有效

2004年7月2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市局来文请示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国家或地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技术中心科技三项经费等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或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可否参照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为此,省局通知如下: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的税种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3号)的规定非常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全国人大1991年4月9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各地必须严格按所得税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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