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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函[2004]34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珠海市港区金电燃料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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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珠海市港区金电燃料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344号

全文有效

2004年7月6日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珠海市港区金电燃料有限公司开具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示》(珠国税发[2004]111号)收悉。经研究,省局同意珠海市港区金电燃料有限公司可开具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开具的最大销售金额为千万元(不含本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月供票量及每月购买次数由你局根据有关规定视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确定,从严掌握。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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