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广东  >  粤地税函[2004]433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4]433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粤地税函[2004]43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4]433号

失效

2004年7月20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已使用新版货运发票的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的旧版货运发票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并缴销。未使用新版货运发票而且旧版发票库存较多的纳税人,旧版发票应造册登记、跟踪管理。

  二、鉴于我省已自行开发并下发了《货运发票》开票软件,为避免已开票数据的倒换差错及纳税人产生混乱,我省暂采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如情况发生变化,省局将另文通知。

  三、我省开票软件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于7月30日前以邮件形式上报省局信息中心及征管处。

      附件:对旧发票是否继续使用予以明确(略)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