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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函[2004]123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花都校区税收征管问题的复函

09-29 穗地税函[2004]12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花都校区税收征管问题的复函

穗地税函[2004]123号

全文失效

2004年8月13日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你院《关于花都区地方税务局对我院税务处理决定的意见函》(粤交职院[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实地查核,你院花都校区存在对外经营的应税行为。广州市花都区地方税务局对你院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花地税限改一字[2004]第6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209号)的有关规定,对花都校区存在的涉税行为,你院应到广州市花都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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