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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规范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征管方式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4]163号
失效
2004年8月23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防范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市局决定统一规范全市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下称纳税人)的征管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帐簿管理
纳税人应当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帐簿,生产、经营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经税务机关许可后,可以设置简易帐簿[包括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损益表及发票登记簿等].各征收机关必须辅导纳税人建帐(或简易帐)和填写相关报表。
二、加强发票管理
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领购发票,各地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批准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在发票联加盖“免税纳税人专用”(印章长3cm、宽1cm)字样。 纳税人应当在发票上完整填写顾客名称、开具时间等项目,并在发票登记簿上登记发票开具情况。各征收机关必须不定期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三、加强申报管理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申报内容到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设置简易帐的纳税人只填报损益表)及发票领用存报告表等纳税资料。各征收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将申报数据录入计算机。
四、加强税务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设置帐簿、办理纳税申报、转借税务登记证件以及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等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罚。
各地必须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