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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函[2004]470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09-29 粤国税函[2004]470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47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0月8日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适用消费税税率的请示》(清国税发[2004]91号)收悉。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无论粮食白酒的比例如何,一律按照粮食白酒依2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因此,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用以高粱、小麦等粮食为原料生产的65度头曲酒作为调香、调味材料,再与以糖蜜酒精为酒基、勾兑而成的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其适用消费税税率为25%。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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