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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函[2004]167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资金账簿印花税征收问题的复函

09-29 穗地税函[2004]167号 我要评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资金账簿印花税征收问题的复函

穗地税函[2004]167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0月26日  

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明确资金账簿印花税征免问题的函》(穗发展函[2004]9号)收悉。关于实行公司制改造和进行投资经营的资金账簿印花税如何贴花的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你公司因实行公司制改造(须经市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你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公司)向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作出投资,取得了实业公司增发新股的股本溢价收入,该项溢价收入按照权益法的核算要求增加创业公司的“资本公积”时,创业公司资金账簿所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

  三、按照权益法的核算要求,将创业公司资金账簿上增加的“资本公积”同时反映在你公司的资金账簿上,其增加的资金是否贴花的问题,我局已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在上级税务机关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目前暂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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