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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2004]232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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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4]232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9日

局属各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近期印制并下发了《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以下简称电子专用完税证,式样见附件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5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财税库行计算机联网电子缴税有关票证使用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16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ETS)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银发[2002]108号)的精神,现就“电子专用完税证”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专用完税证从2004年9月21日起启用。

  二、电子专用完税证的使用范围

  (一)电子专用完税证是依据电子数据从纳税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中划转税款,并在确认税款已缴纳后使用的完税凭证,对于采用以现金缴纳税款方式的,不得开具此凭证。

  (二)征收机关对纳税人通过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即ETS系统)缴纳税款、并持《广州市电子缴税回单》(以下简称“回单”)要求开具完税凭证的一律使用电子专用完税证(一联式);对纳税人采用信用卡、磁卡等电子转帐方式缴纳税款的,则仍然使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三联式)。

  (三)税收会计核算征收情况的原始凭证以及票证结报均使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新一代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电子数据。

  三、电子专用完税证的填写要求

  电子专用完税证为一联式电脑打印凭证。该凭证统一由税务机关填开,我市地方税务局暂时不实行由纳税人开户银行直接填开该凭证的做法。为提高开票效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在印制该凭证时已套印了“征税专用章”,因此税务机关在填开该凭证时,不必在“收款银行”和“收款银行(盖章)”两栏加盖印章。

  四、电子专用完税证的使用流转程序

  (一)纳税人通过ETS系统缴纳税款后,由纳税人开户银行开具“回单”,交纳税人作税款支付凭据。纳税人需要正式完税凭证时,由税务机关根据“回单”开具电子专用完税证交纳税人收执。

  (二)税务机关根据“回单”开具电子专用完税证后,应在纳税人所持的“回单”上加盖“已换取完税凭证,此单仅作转账扣款证明,不作完税凭证”戳记或注明“已换取完税凭证”。

  五、对电子专用完税证的管理应按《税收通用完税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

      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9号)

      3.《关于实施财税库行计算机联网电子缴税有关票证使用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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