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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函[2004]53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国营顺德丝厂核销死欠税款的批复

09-29 粤国税函[2004]535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国营顺德丝厂核销死欠税款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535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17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办理广东省国营顺德丝厂核销死欠确认手续的请示》(佛国税发[2004]44号)收悉。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市广东省国营顺德丝厂经法院裁定为破产企业, 所欠滞纳金共6622.84元(具体见附件),经法定清算程序,已确认无法追缴,省局同意对该公司上述死欠滞纳金予以核销。

  此复。

      附件: 死欠核销确认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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