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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地税函[2004]208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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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4]208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1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分局不行使县局级审批权限,凡每户企业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的,均由市局统一审批;超过十万元以上的,由市局按规定呈报省局审批。须报省局审批的,分局将纳税人申请资料上报市局的期限,仍按东地税发[2003]239号的规定,于次年4月30日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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